11月1日,我市交警部门严查电动四轮车进行了报道。一些电动四轮车并不在国家工信部产品公告目录内,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审定无法上牌。一旦上路行驶,将面临交警部门严厉的处罚。该报道引起了很多市民的关注。
有些市民表示,并不知道电动四轮车也属于机动车,需要上牌照并取得驾驶证方可上路行驶。也有市民表示,驾驶不合规的电动三轮车上路,是否会受到查处。
对此,交警部门对电动三(四)轮车上路的相关处罚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电动三(四)轮车无牌上路存隐患
2016年5月的一天,老人吴某驾驶一辆老年代步车接孙子放学途中,撞到了驾驶摩托车的张某后逃逸,导致张某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由于车辆无牌照,这给侦破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经过连续多天的排查,通过监控视频的多次比对,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民警终于找到了肇事逃逸的吴某。通过车辆的痕迹比对,做出交通事故认定,吴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性质严重的案件。由此,电动四轮车或者说是“老年代步车”究竟是否属于机动车成了社会议论焦点。
记者了解到,“老年代步车”只是商家的一个叫法。按有关管理规定,不管是电动四轮车或者三轮车,只要时速超过20公里,车重超过40公斤,就纳入了机动车范围。但是,市场上销售的“老年代步车”多不属于机动车公告目录产品。因为没有国家相应的技术标准,属于非国家定型标准的产品。
由于该类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未被相关部门审定,目前,交管部门无法为其入户上牌,车辆是禁止上路行驶的。该类车辆还给城市交通带来一定压力并存在安全隐患,因为该类车辆时速高,且没法办理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无法理赔。
一直以来,我市交警部门持续开展电动三(四)轮车专项整治行动,记者曾多次跟随采访。
从近日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市区内电动三(四)轮车驾驶员主要为40岁至70岁的中老年人,乱停乱放、争道抢行、随意掉头、逆向行驶、随意加装、闯红灯……这类车辆既影响交通秩序,又有损城市文明形象。
在民警查扣的电动三(四)轮车中,有的车辆由于用料问题,不少已损坏严重,有的车灯坏了,甚至刹车有问题;有的电线裸露在外面,摇摇晃晃;有的缺少后视镜等重要零件;有的缺少养护,螺丝松动,骑起来异响声不断。
“电动三(四)轮车的安全系数相当低。”交警二大队一名民警介绍,大多数电动三(四)轮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驾驶技能得不到保障,加上此类车辆装载能力、行驶速度与制动性能等安全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导致交通事故多发。不仅如此,由于电动三(四)轮车均系无牌上路且未参加任何保险,发生事故后,逃逸率高,赔偿能力低,受害人往往无法获得赔偿。对此,交警部门对我市无牌无证驾驶电动三(四)轮车持续开展集中整治,并予以相关处罚。
对于不在国家工信部产品公告目录内的无牌电动三(四)轮车,交警部门对其上道路行驶的处罚标准进行了详细解释。
对交警部门拦查的电动三(四)轮车车型进行鉴定,并依鉴定结果确定为机动车实施处罚。
对无驾驶证驾驶此类车辆上路行驶,处罚法律依据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无牌照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四)轮车,处罚法律依据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在鉴定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对于无证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车上路的,我市交警部门按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标准处罚,予以罚款1200元。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车,交警部门按200元、记12分进行处罚。对于无证驾驶无牌把式电动三轮车,交警部门按500元进行处罚。持有三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对无牌违法行为按200元、记12分进行处罚。”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