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蚌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3]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115号)、《蚌埠市第五批保障性住房配租方案》(蚌保组字[2015]10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部分住房困难群体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蚌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如下:
本次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位于燕山新村小区341套房源。
(一)确保家庭
本次配租对象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0-16㎡(不含16㎡),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48㎡(不含48㎡);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参与剩余房源配租的家庭
7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户、离退休人员,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农业转移人口等其他常住人口(外来户籍持有居住证)。
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需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人员,各类家庭均应提供身份证户口薄,还应在2017年9月底前相应具备以下各类规定条件:
(一)确保家庭
1、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不含16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不含48平方米),且具备如下条件:
(1)家庭成员均属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长期生活和居住;
(2)若居住违章建筑的,需辖区、街道征迁部门提供认定的相关证明,并承诺配房时自行拆除该违章建筑;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具有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4)5年内无个人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含法院判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以及现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2、外来务工人员
(1)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社保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产权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3、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不含16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不含48平方米),若户籍非市区家庭,仅查核其个人私有房产即可;
(3)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产权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2922元;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6㎡以内且总面积不超过48㎡;
(3)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无效);
(4)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机动车,或一辆机动车但价格超过10万元标准的,不得认定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参与剩余房源配租的家庭
1、7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人家庭
(1)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孤寡老年户(无子女或子女非蚌埠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0元以内的证明,如社保发放清单等;
(3)5年内无个人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含法院判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以及现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2、离退休人员
(1)家庭中有享受退休工资的,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2922元的住房困难家庭;
(2)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3)5年内无个人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含法院判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以及现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3、特殊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因灾病等特殊原因丧失原唯一私有房屋(如因重大疾病、车祸等原因变卖房产、经营场所、车辆等满5年)的证明;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5000元以内的证明。
4、农业转移人口等其他常住人口(非户籍家庭)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000元;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一)各类申报家庭需推选1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辖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
申请家庭需向辖区居委会或社区递交下列材料:
(1)《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2)《蚌埠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表》;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5)军烈属、残疾人、失独等相关证明;
(6)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需提供个人社保缴纳证明);
(7)7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户需出具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0元以内的收入证明(包括退休工资等收入);
(8)特殊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
(9)离婚、刑满出狱人员,需提供户口本、离婚证或出狱证明;
(10)凡户籍成员中已婚,并与配偶以独立家庭方式生活且符合保障条件,但因住房困难问题无法独立户口,挂户在父母、子女家中的,可作为独立户纳入保障,但同时应从所挂户籍人口中核减,不得再随所挂户重复纳入保障。
(二)申请住房保障时,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须书面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向社居委(村委会)填报《蚌埠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蚌埠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授权书》和《蚌埠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社居委(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初审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将结果及申报材料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租原则
此次实物配租将按以下顺序摇号配房,直至配完为止。
(一)在“优先保障家庭”中按照最困难优先原则。
(二)其余符合条件家庭参加剩余房源摇号。
(三)本次实物配租将以户籍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的数量配租房屋面积,原则上3人以下(含3人)户安排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户安排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住房;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原则上首批摇号配租在1楼;对于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和家庭成员有70周岁以上老人等特殊群体摇号配租在2-5楼以内(含5楼);普通家庭原则上摇号配租在6-11楼(含11楼)。
(四)本次经受理登记审核通过,未获得配房资格的申请家庭,将轮候到下批房源中优先摇号配租解决。
(五)所有申请户,不论确保家庭还是剩余房源家庭的租金标准,一律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115号)、《关于对蚌埠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标准调整的通知》(建政秘〔2017〕8号)执行。
(一)受理申请登记、审核时间
2017年10月19日-10月31日,辖区居委会完成申请受理、入户核查、家庭编号、登记造册、公示、民主评议及每户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2017年11月1日-11月14日内完成二审及公示,发送核对申请并报辖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2017年11月15日-11月21日,区住房保障部门完成初审核后,向市核对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2017年11月22日-11月30日,市核对机构完成核对工作,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核对报告;2017年12月1日-12月5日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市住房保障办挂网公示;12月20日前完成公示、摇号配租及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本次实物配租工作由区监察局牵头负责全过程监督,区审计局全过程跟踪审计,同时接受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及群众的监督。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摇号配租的全过程聘请市公证处全程公证。
监 督 电 话 :蚌山区监察局 2042460
咨询投诉电话:蚌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46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