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中环线以内禁燃烟花爆竹。”近日,《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将施行新的《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市区中环线以内,全面、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环境污染,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除了禁燃烟花爆竹,我市限制燃放区域为市区禁放区域以外的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除国家法定的春节假期和办理婚、丧事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为引导广大市民自觉拒绝购买、携带、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明确,公安部门、安监部门、行政执法等部门各司其职。公安部门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流动销售或者占道经营烟花爆竹,以及未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残留物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对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通报给公安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民政、交通运输、工商质监、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遵照《规定》执行。
根据新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或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何沛)